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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与立法完善

发布日期:[2016-03-28]   

    劳动关系与劳务派遣的关系,论述了劳务派遣中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的理论依据,在评析《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对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进行立法完善的建议,以有利于工伤事故的预防与控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从属性与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为从属性,即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在雇佣劳动过程中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虽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与消灭劳动关系时,以平等协商方式进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劳动关系一旦确定下来,劳动者一方就在人格、经济利益与组织等方面从属于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位职工,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统一指挥与安排,接受用人单位的控制与管理。进一步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谓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时空内与一定情况下交付给用人单位支配,而劳动过程则存在着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与管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可以说,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利益的实现一是有赖于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过程中提供的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二是有赖于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二者缺一不可。基于此,为了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维护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权益,在工伤保险理论与实践中确立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即作为使用劳动力一方的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与劳动力使用相联系的劳动保护与安全管理等劳动者的人身性义务,保障劳动者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同时,其还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如不缴纳,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承担一切工伤补偿责任,支付因工致残或死亡劳动者所有的工伤补偿金。

 

    尽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但由于安全生产属于劳动过程的内容,带有很强的人身属性,用工单位使用劳动力过程中存在着危害被派遣劳动者人身安全的风险因素,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时时都会造成威胁,而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由于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无法对风险进行控制与监督,因此必须由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履行安全卫生保障义务,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相应工伤偿责任,以尽可能预防与制止工伤事故的发生。如此方能既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工伤保险原则,又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同时也加强了用工单位的责任,既防止其因对被派遣劳动者不承担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责任而任意减少安全保障设施与措施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也避免其作为一个经济人为追逐自己的最大利润而肆意侵害劳务派遣单位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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