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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界定

发布日期:[2017-01-11]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或地方政府制定办法,社会保险机构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当参保职工发生因工受伤、致残、死亡、患职业病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为伤者或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提供医疗服务、经济补偿等物质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立法

     1951年2月26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共分8章64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发586号令,对《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条目进行了修改,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政府颁布《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哪些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得认定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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