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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8-12]   

  一、主要内容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共包含八章二十七条。主要规定了职工符合哪些条件可办理公积金提取、各类提取条件所对应的提取申请材料、提取业务的办理流程以及罚则等。

 

二、所包含近期已变化的政策

    (一)放宽购房提取范围。2015年10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范围的要求,公积金中心做出相关调整,购房提取的,由原来的“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变更为“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必须与职工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

    (二)简化租房提取手续。2015年10月,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的简化租房提取要件的要求,公积金中心对租房提取手续做出相关调整,不再要求职工提取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及发票等材料。

     (三)增加了物业费、住宅维修资金提取条件。2015年10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要求,公积金中心增加了支付物业费提取: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每人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1000元。

     2016年3月公积金中心增加了支付住宅维修资金提取条件:凡在2016年3月7日后缴纳住宅维修资金且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及配偶,可凭有效凭证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住宅维修资金的费用。

     (四)增加冲还贷提取业务。为方便缴存职工利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7月推出冲还贷业务,方便缴存职工利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新修订的政策 

     (一)对新推出的按月委托提取业务办理细则进行了规定。该业务是指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按约定的额度逐月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活期储蓄账户。

     (二)“调离本市在新工作地设账户”的职工公积金由提取变为转账至新设账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要求,异地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按该要求公积金中心拟取消“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取政策,职工在异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其个人账户公积金应转账至职工个人的异地公积金账户。

 

四、按月委托提取业务预约办理说明

     为方便职工更加有序顺利地办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采取预约办理方式:

    (一)职工可登录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gjj.gov.cn),在公积金网上办理大厅注册后预约办理,预约内容包括办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日期及地点,预约成功后会给予短信提示。

    (二)可办理该提取业务的地点包括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委托办理提取业务经办银行的共计102  个网点(职工办理预约业务时系统会给予提示,网点明细见附表);建议职工就近选择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办理提取业务的日期须为工作日(节假日照常受理预约)。

    (四)2016年7月28日开始受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预约申请。

    (五)职工到预约的网点办理提取业务时,需现场取号依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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