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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这么久的班,才知道自己是“第三者”

发布日期:[2016-05-12]   

  我们知道,和一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自然成了这个公司的员工,为它贡献自己的心血和汗水。但你知道吗?有时候尽管你和一个公司签了合同,却是给第三者“卖力”……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叫“劳务派遣”

  下面,来了解一下劳务派遣吧:

  1“劳务派遣”从何而来?

  “劳务派遣”最早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欧美发达国家,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的时候也形成了劳务派遣的雏形,由于经济体制的原因,当时的派遣多局限于外国企业和涉外就业服务公司之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获得了更多的经营自主权,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也为了能在激烈竞争中立足,企业纷纷采取了各种方法减少成本,这其中就包括“劳务派遣”。

  2什么是“劳务派遣”?

  如图所示,“劳务派遣”过程中一般会有三方主体存在,彼此间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中派遣公司也即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会建立名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员工在用人单位处建立社保账户缴纳社保,但员工并不向用人单位提供自己的劳务,因为用人单位会将劳动者派遣至指定的公司工作,这些接受派遣的单位就是所谓的“用工单位”,虽然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和劳动者发生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但是用工单位会实际管理和指挥劳动者。这样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和实际上在用工和管理的相互分离。

  3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依据。

  当前,我国调整“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其中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也是越来越详细。比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条就规定了“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这进一步强调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六十二条确定了用工单位的基本义务,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就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即“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这些规定对于规范“劳务派遣”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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