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提取条件
出国(境)定居的、非济南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离开本市的,根据上述条件提取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和提取相关证明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根据具体提取条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二)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并离开本市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本人的社保转移单或社保参保凭证等证明材料。
2、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等材料。
办理流程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三)长清、章丘、平阴、济阳、商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规定的申报材料先到当地缴存银行进行初审后,再由银行将初审材料交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批,审批通过的,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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