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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劳务派遣工不可以“任性”

发布日期:[2016-04-20]   

    为了节省人力成本,劳务派遣是诸多企业选择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在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与劳务派遣相关的用工风险也随之增加,无论是派遣机构还是用工企业,在用工的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劳务派遣的过程中,企业该如何降低与之相关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以上情况的派遣单位不能无缘无故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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